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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沈宾艳与孙占友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宾艳,孙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沈宾艳,女。被执行人孙占友,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宾艳与被执行人孙占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安民初字第035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占友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占友在金融机构之存款30765.75元。(具体方式、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