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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3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华、袁云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袁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3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李华,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区人。被执行人袁云飞,男,1972年8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区人。本院在执行李华与被执行人袁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袁云飞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袁云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洪审 判 员  袁长宣代理审判员  唐 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凌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