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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路某申请执行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26号申请执行人路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范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路某申请执行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5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范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路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路某于2017年0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2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唐建利审判员  李建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静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