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春秀与张志勇、蒋可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秀,张志勇,蒋可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初1668号原告王春秀,女,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被告张志勇,男,成年,汉族,住阜城县。被告蒋可新,女,成年,汉族,住阜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秀与被告张志勇、蒋可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秀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胜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亚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