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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春秀与张志勇、蒋可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秀,张志勇,蒋可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初1668号原告王春秀,女,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被告张志勇,男,成年,汉族,住阜城县。被告蒋可新,女,成年,汉族,住阜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秀与被告张志勇、蒋可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秀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胜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亚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