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民终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赵林军、赵梦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王灯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赵林军,赵梦麟,王灯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终7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平江县开发区天岳大道671号。负责人:何福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鹤,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林军,男,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德良,平江县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梦麟,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灯平,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林军、赵梦麟、王灯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6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以其已与赵林军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84元,减半收取1042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闾开海审判员  刘 霁审判员  朱慧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