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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01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燕往东与沈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往东,沈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01民初456号原告:燕往东。被告:沈利。原告燕往东与被告沈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燕往东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报酬45000元,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给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沈利在青海省共和县承包建筑工程,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工程实施墙面粉刷劳务,并全部竣工。被告拖欠劳务报酬,多次催要后被告于2014年12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后被告推诿不予给付,现被告不再接听电话,无法寻找到被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及联系电话,无法寻找到被告。本院多次以电话、信息方式通知原告到庭,其逾期未到。且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确切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送达起诉书副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燕往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