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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文宏、马飞龙与被执行人杨珍珍、刘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宏,马飞龙,杨珍珍,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28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宏,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马飞龙,女,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杨珍珍,女,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美格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刘强,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美格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宏、马飞龙与被执行人杨珍珍、刘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有关机关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曹 坤执行员  李 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马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