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文宏、马飞龙与被执行人杨珍珍、刘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宏,马飞龙,杨珍珍,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28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宏,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马飞龙,女,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杨珍珍,女,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美格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刘强,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美格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宏、马飞龙与被执行人杨珍珍、刘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有关机关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曹 坤执行员 李 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马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