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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晓敏与刘云涛、马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敏,刘云涛,马建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1693号原告杨晓敏,女,1976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刘云涛,男,1968年7月30日生,汉族,河北浩业达墙体保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大城县。被告马建利,男,1977年12月6日生,汉族,东旺中学校长,住大城县。原告杨晓敏诉被告刘云涛、马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杨晓敏负担。审判员  李桂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