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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5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铁山区盛达五金机电经销部与黄石佳宝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山区盛达五金机电经销部,黄石佳宝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5民初146号原告:铁山区盛达五金机电经销部。经营者:吴红英。被告:黄石佳宝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金安,该公司经理。被告委托代理人:陆宏定,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铁山区盛达五金机电经销部与被告黄石佳宝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五月九日立案,原告铁山区盛达五金机电经销部于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同意协商处理而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铁山区盛达五金机电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02元,由原告铁山区盛达五金机电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黄沿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