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4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宋骁龙、陈冬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骁龙,陈冬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4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骁龙,男,汉族,1975年1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礼彬、陈艺玲,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冬燕,女,汉族,1970年1月9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坂尚村县。本院执行宋骁龙与陈冬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对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调查,未发现陈冬燕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宋骁龙对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亦无法提供陈冬燕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宋骁龙的债权为3064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崔跃民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