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金财与北京凤凰保洁有限公司、黄柏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财,北京凤凰保洁有限公司,黄柏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2820号原告:刘金财,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中华,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凤凰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胡郎路80号642室。法定代表人:张晓菊。被告:黄柏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财诉被告北京凤凰保洁有限公司、黄柏东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金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秦 斌审判员 孙家君审判员 金春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悦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