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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殷守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守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391号移送执行人桥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殷守益,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本院在执行殷守益盗窃罪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中,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路小军审 判 员  张万明代理审判员  张斐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