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104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谢秋菊与漯河市尚俺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牛照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秋菊,漯河市尚俺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牛照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981号原告:谢秋菊,女,汉族,1969年10月19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漯河市尚俺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大刘镇大陈村。法定代表人:徐公博,该公司经理。被告:牛照峰,男,1959年6月24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原告谢秋菊诉被告漯河市尚俺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牛照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原告谢秋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秋菊撤诉。案件���理费230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晁 旭审 判 员  李占锋人民陪审员  亢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焦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