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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保文与被执行人李清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文,李清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248号申请执行人王保文,男,1969年3月17日生人,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被执行人李清海,男,1981年10月2日生人,满族,个体,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化皮溜子乡。申请执行人王保文与被执行人李清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柳秀山审判员  杨润国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跃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