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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5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昆明市官渡区十兰工程机械配件部诉肖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市官渡区石兰工程机械配件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5957号起诉人:昆明市官渡区石兰工程机械配件部经营场所:昆明市官渡区关雨路延长线东聚大车汽配城D7-6号经营者:殷晓忠,男,1977年10月14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起诉人昆明市官渡区石兰工程机械配件部向本院递交诉状,以肖少华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购货欠款4000元及违约金28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人提交的其与被起诉人签订《购销合同》虽约定争议向重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约定管辖的法院不明确,故该约定无效,该案应按法定管辖确定。该案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弥勒,故该地点视为本案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因本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昆明市官渡区石兰工程机械配件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云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志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