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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行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恩施市朋利木业有限公司与恩施市城市管理局、恩施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市朋利木业有限公司,恩施市城市管理局,恩施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2801行初43号原告恩施市朋利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枫香坪村桂花树组18号。法定代表人游光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杨建、周岩,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施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大桥路52号。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该局法制宣传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廷红,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施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恩施市市府路23号。法定代表人苏勇,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倩如,该市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覃可斌,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市朋利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恩施市城市管理局、恩施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恩施市朋利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恩施市朋利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石国伟审判员  张 伦审判员  谭庆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九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