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82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1581张纪兵与张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纪兵,张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1581号原告:张纪兵,男,1968年12月20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被告:张富林,男,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原告张纪兵与被告张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张纪兵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纪兵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纪兵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纪兵负担。审判员  王玲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