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1581张纪兵与张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纪兵,张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1581号原告:张纪兵,男,1968年12月20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被告:张富林,男,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原告张纪兵与被告张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张纪兵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纪兵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纪兵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纪兵负担。审判员 王玲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