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成甲与被告龙立雕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成甲,龙立雕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928民初194号原告:朱成甲,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龙立雕,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朱成甲与被告龙立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立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龙立雕偿还工程劳务欠款87000.00元及利息(以87000.00元为本金,中国人民银行同其同利贷款计准利率计算,从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止付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请原告为其在党家坝社区鲁小牛私人住宅楼贴瓷,原告完工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47000.00元的劳务工资,后向原告支付了60000.00元后,下欠87000.00元未给付,被告亲笔书写欠条一张。后多次催要,被告龙立雕不予给付。被告龙立雕未答辩。原告围绕事实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一张,该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足以证实其待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被告龙立雕为他人建造房屋时雇佣原告朱成甲为其所承揽的房屋外墙贴瓷工程提供劳务,完工后双方结算劳务总工资为147000.00元,被告给付60000.00元后,于2015年5月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朱成甲外墙瓷砖粘贴人工工资捌万柒仟元整,欠款人龙立雕2015年5月1日”。后原告多次索要无果,诉至法院。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雇请原告为其提供劳务,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87000.00元未付,被告对此负有法定给付义务,原告诉请被告给付其工资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其同利贷款计准利率给付,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据此,本院依照《中户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龙立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朱成甲劳务费87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从2015年5月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975.00元,公告费260.00元,由被告龙立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萧 茵人民陪审员 施德喜人民陪审员 李德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