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9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郭靖,刘宝林,薛福芹,陈瑜,韩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256号原告:刘某,女,2013年11月26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郭靖,女,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原告:刘宝林,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薛福芹,女,1957年11月28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陈瑜,女,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被告:韩友斌,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刘某、郭靖、刘宝林、薛福芹诉被告陈瑜、韩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刘某、郭靖、刘宝林、薛福芹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郭靖、刘宝林、薛福芹撤诉。审判员 张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