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赵木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赵木初,吴玉红,高辉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2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住所地彭泽县龙城镇东风路262号。负责人:黎泳州,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木初,男,1955年2月8日,住彭泽县。被执行人:吴玉红,男,1974年11月5日,住彭泽县。被执行人:高辉庆,男,1963年10月14日,住彭泽县。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申请赵木初、吴玉红、高辉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16)赣0430民初63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赵木初、吴玉红、高辉庆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案款33165.68元,承担执行费397.49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3165.68元未执行,现经我院到银行、车管、工商、房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赵木初、吴玉红、高辉庆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2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明审判员 赵建红审判员 梅良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学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