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马文祥追偿权纠纷执��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马文祥,田会云,山东麦斯美尔化工有限公司,德州福润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北侧*栋***室。被执行人:马文祥,男,1975年8月13日,汉族,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西三里马庄村村民,住。372522197508130715。被执行人:田会云,女,1975年11月26日,汉族,住阳谷县大市场全友家私对过酒业公司南区,被执行人:山东麦斯美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北城街道办事处付庄村西北角。法定代表人:马文辉,��事长。被执行人:德州福润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104国道以北。法定代表人:邵长山,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文祥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判决确定:一、被告马文祥、田会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垫付逾期租金和违约金共计183981.01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每次垫付款之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山东麦斯美尔化工有限公司、德州福润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中自2014年10月9日起垫付款182277.68元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山东麦斯美尔化工有限公司、德州福润达��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承担本判决第二项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文祥追偿。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处理中,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培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