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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执恢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王向阳与王伊波、王亚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向阳,王伊波,王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360号申请执行人:王向阳,男,1994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葛寨乡。被执行人:王伊波,男,199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王亚辉,男,1980年8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向阳与被执行人王伊波、王亚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申请人王向阳于2017年6月19日自愿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王伊波、王亚辉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交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敬章审 判 员  李伟平代理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