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执恢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王向阳与王伊波、王亚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向阳,王伊波,王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360号申请执行人:王向阳,男,1994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葛寨乡。被执行人:王伊波,男,199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王亚辉,男,1980年8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向阳与被执行人王伊波、王亚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申请人王向阳于2017年6月19日自愿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王伊波、王亚辉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交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敬章审 判 员 李伟平代理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