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长春市太极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军区联勤部工程安装大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太极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军区联勤部工程安装大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677号原告:长春市太极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四间村。法定代表人:冯景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峰,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军区联勤部工程安装大队,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东丰镇北镇胡同1号。法定代表人:黄涛。本院在原告长春市太极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阳军区联勤部工程安装大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为590元。审判员 张 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乃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