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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平与叶美如彭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叶美如,彭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2109号原告王平,男,汉族,1980年4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叶美如,女,汉族,1977年5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被告彭红梅,女,汉族,1978年10月4日出生,住址武汉市黄陂区。上列原告王平诉被告叶美如、彭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平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6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17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文  勇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海琪(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