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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杨爱荣与张先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爱荣,张先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730号申请执行人:杨爱荣,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张先和,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杨爱荣与被执行人张先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802民初5995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爱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借款1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580元。本院在执行中,除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玄武区某房屋外,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目前该房屋在另案处置中,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