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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3执2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原与四川宝清果业集团有限公司、何正清借款合同纠纷209-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原,四川宝清果业集团有限公司,何正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2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原,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被执行人四川宝清果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正清。被执行人何正清,男,1948年10月2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本院在执行张原与四川宝清果业集团有限公司、何正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资产移交评估拍卖,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23执2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毛建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饶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