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执2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原与四川宝清果业集团有限公司、何正清借款合同纠纷209-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原,四川宝清果业集团有限公司,何正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2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原,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被执行人四川宝清果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正清。被执行人何正清,男,1948年10月2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本院在执行张原与四川宝清果业集团有限公司、何正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资产移交评估拍卖,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23执2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毛建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饶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