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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付前程与陈勇周世祥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前程,周世祥,陈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4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前程,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世祥,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枝斌,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勇,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宁武县。上诉人付前程因与被上诉人周世祥、陈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4民初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前程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其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付前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付前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02元,减半收取451元,由上诉人付前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超审 判 员  杨继伟代理审判员  毋向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章立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