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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1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吉俊研与李华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俊研,李华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1执74号申请执行人:吉俊研,女,汉族,住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宁洱镇细石头村委会。被执行人:李华翠,女,彝族,住宁洱县宁洱镇太达村委会。本院在执行吉俊研与李华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李华翠已自动履行6000元,余款23400元,申请执行人李华翠与申请人吉俊研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红执行员  史春执行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