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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4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闫文见与闫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文见,闫亚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610号原告闫文见,男,汉族,1974年3月13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闫亚丽,女,汉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原告闫文见与被告闫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闫文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闫文见在人民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闫文见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