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4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闫文见与闫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文见,闫亚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610号原告闫文见,男,汉族,1974年3月13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闫亚丽,女,汉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原告闫文见与被告闫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闫文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闫文见在人民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闫文见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