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5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启君诉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启君,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5民初424号原告:罗启君,男,1951年1月4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珠晖区晏家坪35号2户。被告:罗华,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珠晖区晏家坪35号2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启君诉被告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启君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原告罗启君申请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规避相关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启君撤回对被告罗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罗启君负担。审 判 长 周志波审 判 员 吴耀宇人民陪审员 刘开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