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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5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启君诉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启君,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5民初424号原告:罗启君,男,1951年1月4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珠晖区晏家坪35号2户。被告:罗华,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珠晖区晏家坪35号2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启君诉被告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启君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原告罗启君申请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规避相关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启君撤回对被告罗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罗启君负担。审 判 长  周志波审 判 员  吴耀宇人民陪审员  刘开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