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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6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聪林、龚洪兴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汝广、李俊芬、严桂福、殷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聪林,龚洪兴,李汝广,李俊芬,严桂福,殷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6执282号申请执行人王聪林,男,1983年10月20日生。申请执行人龚洪兴,男,1977年3月4日生。被执行人李汝广,男,1972年8月10日生。被执行人李俊芬,女,1973年8月12日生。被执行人严桂福,男,1948年12月15日生。被执行人殷国华,男,1956年10月7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聪林、龚洪兴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汝广、李俊芬、严桂福、殷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强制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626执2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忠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奕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