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西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西贵,刘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43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法定代表人:杜万国。被执行人张西贵,男,汉族,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刘文涛,男,汉族,住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西贵、刘文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26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西贵、刘文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726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于颂峰审判员 李玉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霍崇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