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9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罗佑凡唐大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罗佑凡,唐大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9813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黄路1号兴业大厦。代表人:张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正岚,重庆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佑凡,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唐大钱,女,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罗佑凡、唐大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6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李世军代理审判员 李 骏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