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4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徐瑞新与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瑞新,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4547号原告:徐瑞新,男,196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山东省五莲县。被告: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与山东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张茂文,董事长。原告徐瑞新与被告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徐瑞新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瑞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徐瑞新负担。审判员 邢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