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肖春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春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330号申请人山东天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法定代表人徐敏,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衡阳潇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法定代表人肖春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肖春生,男,汉族,1969年6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原告山东天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潇峰实业有限公司、肖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被申请人衡阳潇峰实业有限公司、肖春生名下银行存款13659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衡阳潇峰实业有限公司、肖春生名下银行存款13659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山东天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房产:鲁临房产证城字第××号。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淑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