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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3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李文唐、周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李文唐,周义琴,李清,周义凤,张德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3291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任,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静,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唐,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周义琴,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李清,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周义凤,女,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张德彬,男,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刘广东与被告李文唐、周义琴、李清、周义凤、张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刘广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伍成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