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1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同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与卢元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同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卢元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1民初977号原告:同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住所地同江市同三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崇辉,局长。被告:卢元龙,男,195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原告同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与被告卢元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同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同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同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撤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同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局负担。审判员 王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