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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民初2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嘉乐家政服务部与马加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市盘龙区嘉乐家政服务部,马加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2971号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嘉乐家政服务部,住所地:盘龙区穿金路五三三医院旁。负责人:陶凤美。诉讼委托代理人:房维加,系原告的职工。公民身份号码:530103195606262138。被告:马加福,男,回族,1964年11月6日出生,住址:嵩明县嵩阳镇大营村委会大营村818号。公民身份号码:530127196411060419。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嘉乐家政服务部诉被告马加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嘉乐家政服务部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嘉乐家政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嘉乐家政服务部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嘉乐家政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孙琳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国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