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9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刘琼、王忠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琼,王忠祥,黄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69-3号申请执行人刘琼,女,1969年12月13日,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被执行人王忠祥,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被执行人黄晓燕,女,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申请人刘琼与被执行人王忠祥、黄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1129民初10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忠祥、黄晓燕未按期履行义务即偿还申请人欠款本息计人民币30万元,经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忠祥、黄晓燕未如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忠祥、黄晓燕进行“四查”,经查被执行人王忠祥、黄晓燕在陈营镇江泥生活区25-6-12有房产一处(房权证号:14××73,面积:68.46㎡,产权人登记为:王忠祥、黄晓燕)、被执行人王忠祥在陈营镇六零北路西有房产一处(房权证号:01-××4,面积:315.19㎡,产权人登记为:王忠祥),已被我院依法查封,但被执行人王忠祥、黄晓燕在陈营镇江泥生活区25-6-12所有的房产(房权证号:14××73)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王忠祥在陈营镇六零北路西的房产(房权证号:01-××4)已抵押给债权人万年县农商银行,均暂无法处置。两被执行人均为在职职工,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冻结,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9民初10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建新审判员 李占军审判员 喻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