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申请执行西安市临潼区清宇保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西安市临潼区清宇保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富平县车站大街东段。负责人张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丹,陕西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清宇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交口街道办事处院内。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之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5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清宇保洁有限公司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人民币3948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87元,执行费5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清宇保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清宇保洁有限公司已自觉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人民币30400元,且案件款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已领取,剩余案件款自愿放弃并书面确认,执行费400元由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清宇保洁有限公司交纳,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5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凤龙执行员 刘 平执行员 姚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