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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陕西和威典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和威典当有限公司,花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财保11号申请人:陕西和威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二环南路东段323号绿地乐和城3幢1单元1层10107号。法定代表人:胡纯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平,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和威典当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申请人:花瑜,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陕西和威典当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花瑜未按期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花瑜名下的价值人民币523643元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陕西和威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的保函(责任限额为人民币523643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花瑜银行存款人民币523643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案件受理费3138元,由申请人陕西和威典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翟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