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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周阳与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阳,徐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2民初947号原告:周阳,男,199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告:徐杰,男,199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阳诉被告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周阳于2017年6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阳负担。审判员  韩国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智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