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2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周阳与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阳,徐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2民初947号原告:周阳,男,199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告:徐杰,男,199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阳诉被告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周阳于2017年6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阳负担。审判员 韩国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智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