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恢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文状元、何志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文状元,何志军,陈再英,李瑞波,王字娟,湖南省元和被服有限公司,湖南御绒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恢3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189号。组织机构代码:67802882-4。法定代表人王周屋,行长。被执行人文状元,男,195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被执行人何志军,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被执行人陈再英,女,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被执行人李瑞波,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间市。被执行人王字娟,女,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间市。被执行人湖南省元和被服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谷塘村(原蛟塘小学内)。组织机构代码证:09307437-4法定代表人文状元。被执行人湖南御绒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平塘街道新合村11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8502011-8法定代表人何志军。本院在审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文壮元、何志军、陈再英、李瑞波、王字娟、湖南省元和被服有限公司、湖南御绒家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2015)岳民初字第0111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文状元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长塘路46号彩云之翼家园三期4栋901号房产和陈再英名下农业银行长沙芙蓉中路支行62×××75账户。现本案已审结,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文状元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等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原审判决已生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并履行完毕,现申请人申请结案并解除上述房产及银行账户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文状元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长塘路46号彩云之翼家园三期4栋901号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陈再英名下农业银行长沙芙蓉中路支行62×××75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辉霞审判员 符 晓审判员 杨正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