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民申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衡阳天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许玉玲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玉玲,衡阳天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申2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玉玲,女,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委托代理人:王大水,男,194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衡阳天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明翰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治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冬林,该公司副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谭剑飞,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衡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黄白路140号滨江御景。法定代表人:肖伟国,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许玉玲因与被申请人衡阳天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衡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民一终字第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许玉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克江代理审判员 罗晓波代理审判员 周 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玲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