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民终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贺德顺与李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德顺,李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民终9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德顺,男,生于1960年11月27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委托代理人:符宝龙,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伟,男,生于1978年1月24日,住吉林省农安县。委托代理人:姜晓丽,女,生于1983年3月4日,住址同上,系原告李国伟之妻。上诉人贺德顺因与被上诉人李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3民初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3民初60号;二、本案发回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贺德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宝萍代理审判员 赵荣辉代理审判员 孙亚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霞函(2017)陕03民终914号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上诉人贺德顺因与被上诉人李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存在以下问题,望重审时予以注意。从涉案条据的形式要件看为字据,并非借条,二审审理期间,根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伟的陈述:“其与上诉人贺德顺及第三人投资木材厂,购买了14万元木材,其和贺德顺各分担7万余元,由于贺德顺没有钱,其代上诉人垫付了7万余元,即涉案条据载明的7万余元。被上诉人李国伟将14万元购买的木材(包括涉案条据载明的7万余元)加工成板材后出售了92600元,所得款项其用于公司支出”。基于以上事实,请你院查明本案系民间借贷还是合伙纠纷?如若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应该行使释明权,请你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法律关系,妥善处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