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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曹利龙与王春兰、王长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利龙,王春兰,王长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000号申请执行人:曹利龙,男,1988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王春兰,男,196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长松,男,1991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利龙与被执行人王春兰、王长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136000元、案件受理费151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