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董某1与董某2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1,董某2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2164号原告:董某1,男,200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董某2,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董某1与被告董某2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董某1的法定代理人张某、被告董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董某2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抚养费17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母亲张某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8月10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张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到原告18周岁止。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被告最初支付三个月的抚养费共3000元,后至今拒绝付给原告抚养费,期间原告及其母亲多次找被告索要,但被告无理由拒不支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如所请。被告董某2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承认欠抚养费,但未欠原告所述的数额,事实上被告已经支付原告十二、三个月的抚养费,也就是12000元或13000元,还欠原告6000元或7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董某1的法定代理人张某与被告董某2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8月10日,张某与被告董某2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1条第2款约定:“婚后生一男孩,董某1(2003年7月27日出生),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壹仟元整,直到孩子满18周岁为止”。被告董某2自与张某离婚后,至原告董某1起诉之日按20个月计算,向原告董某1支付了3个月的抚养费共计3000元,剩余17个月的抚养费即17000元仍未支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户口页、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董某2承认原告主张的7000元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被告董某2辩称,已支付给原告13个月的抚养费13000元,原告董某1对此不予认可,虽然原告董某1未提供被告董某2未给付17个月抚养费的证据,但被告董某2亦未在举证期内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已向原告董某1支付了13个月的抚养费即13000元,如果被告董某2向原告董某1支付过13000元抚养费,其举证难度应易于原告董某1一方;此外,基于原告董某1与被告董某2系父子关系,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判定被告董某2未支付17个月抚养费的可能性较大,故对原告董某1主张被告董某2支付1700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某2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董某1给付抚养费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元,由被告董某2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海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同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