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民初7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谭廷旺、董兴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廷旺,董兴茂,欧亚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765号之一申请人:谭廷旺,男,1953年12月31日,汉族,化州市人,身份证住址:化州市。委托代理人:张雷,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董兴茂,又名董水生,男,1967年6月25日生,汉族,化州市人,身份证住址:化州市鉴江区。被申请人:欧亚子,女,1970年7月4日生,汉族,化州市人,身份证住址:化州市鉴江区。原告谭廷旺与被告董兴茂、欧亚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谭廷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因为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该纠纷,特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原���的撤诉申请是其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廷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7元,诉讼保全费300元由谭廷旺负担。审判员 徐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劳锦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