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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罗柯与陆建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柯,陆建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364号原告:罗柯,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陆建强,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柯诉被告陆建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柯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罗柯负担。审 判 长  徐 升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人民陪审员  胡 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