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罗柯与陆建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柯,陆建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364号原告:罗柯,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陆建强,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柯诉被告陆建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柯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罗柯负担。审 判 长 徐 升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人民陪审员 胡 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