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3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温礼群与湖北虹宇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礼群,湖北虹宇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丁忠富,重庆升立富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3998号原告:温礼群,女,汉族,1959年5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湖北虹宇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722714400T,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嘉鱼潘湾畈湖化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何振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志远,重庆市九龙坡区乡镇企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重庆升立富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23718-7,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水庙村梨子湾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丁忠富,执行董事。第三人:丁忠富,男,汉族,1950年7月16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礼群诉被告湖北虹宇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升立富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丁忠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温礼群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礼群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礼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温礼群负担。审判员 陶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扬雨 搜索“”